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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

发布时间 : 2024-01-25 19:42:59

  A:如果是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那么在商品选择时应当注意样品的质量,要对来样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认识;如果是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则应当要求要约方对商品给予细致的描述,进、出口双方进行洽谈、对相关商品描述进行理解上的确认,避免发生歧义。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样”、“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A:代表性样品:也是“原样”,指买房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复样:在向买房送交代表性样品时,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

  封样: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

  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对等样品:卖方对买房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而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

  参考样品:卖方提供给买方其交货时的货品质量的参照物,但实际交货的货品不一定要与参考样品

  A: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A:买方出样的时候,卖方在确认按买方提交样品成交之前,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此外,还需防止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对等样品”,是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确切的把握,卖方可根据卖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样可以防止卖方交货时出现让买方认为“货不对板”而被拒收的损失和纠纷。当买方同意凭对等样品洽谈交易,则就等于吧“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成了“凭卖方样品买卖”。

  作用: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若误差为某一国际同

  行业所公认,即成为“质量公差”。交货质量在此范围内即可认为与合同相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贸易效率,也可以减少贸易纠纷。

  A:“质量公差”是某一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误差,这种误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但如果国际同行业对特定指标并无公认的“质量公差”;或者双方对质量公差理解不一致;或者由于生产原因,需要扩大公差范围时,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卖方交货质量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按质量高低另作调整。但有些商品,也可按交货时的质量状况调整价格,这是就需要再合同中规定质量增减价条款。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 max.)。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买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A:如果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卖方交货低于该标准,则买方可以拒收并且向卖方索赔。

  A: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掌握正确的成交数量,需要确定交易时采用何种计重方法,该方法使用的度量衡制度,计量单位,该种计量单位所需货物的数量,以及数量是否有机动幅度。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A:计重方法:1)按毛重计:商品本身的重量加皮重,即商品连同包装的重量。

  2)按净重计:商品本身的重量。分为:按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

  3)其他计重方法:按公粮计重、按理论重量计重、法定重量(商品重量+销售包装重量) 计量单位:1)重量单位:千克(kilogram 或 kg.)吨(ton 或 t)公吨(metric ton 或m/t)公担(quintal

  A:“以毛作净”指按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毛重=商品重量+皮重(包装重量) 适用于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

  4、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双方未明确以何种计重方法计价时,应按何种重量计价?

  A: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根据管理,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A: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是可以加以精确计量的,而实际业务中,不少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正义,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壮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A:有区别。前者是个约数,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容易造成纠纷,不宜采用。后者则由相对严谨的规定,界定了上、下限,明确了幅度范围。

  最多交525公吨,按合同价格以525公吨计价;最少交475公吨按合同价格以465公吨计价 。

  7、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几种?我国《计量法》对我过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

  A:商品包装是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附加价值的必要手段之一。保护商品本身,美化、宣传商品,信息传递以及方便商品的存储、运输、销售。

  A:运输包装的种类:箱——用于不能紧压的货物;桶——用于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粒状货物;袋——用于粉状、颗粒状和块状的农产品以及化学原料;包——用于羽毛、羊毛、棉花、生丝、布匹等可以紧压的商品;托盘、集装袋——用于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的集合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保护商品品质、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陈列展销、吸引顾客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从而能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种类:挂式包装、堆叠式包装、便携式包装、一次用量包装、易开包装、喷雾包装、配套包装、礼品包装。

  A:出口商品的包装应力求做到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的要求,以充分发挥包装的促销作用。

  6、什么是运输标志?它一般由哪些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A:运输标志:“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集合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等组成,包括收货人或卖方的名称自首或简称、参照号码、目的地、件数号码。

  A:指示性标志: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文字或图形表示的标志。如:“小心轻放”。

  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指装有爆炸品、易燃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资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如:“骷髅头”

  A:商品条码:一种代码,一组粗细间隔不等,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艰巨的平行线条图形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条形码作用:商品条码通过光电扫描器被识读,计算机就能自动识别条码所表示的商品代码,判断出所售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售价和生产者/销售者等一系列有关该商品的信息,即时打印收获清单,便于超市、商场准确、快捷的与顾客结算货款。

  A:衬垫物选用的好坏及合适与否关乎商品在运输途中被保护的程度的高低。合适的衬垫物可以使商品在运输过程达到很好的保护,错误的选用衬垫物或不合适的可能会造成商品质量下降或商品损坏。

  10、什么是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在我出口业务中,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这些做法? A:定牌包装:指买方要求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我方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11、进出口中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最后的时限,并定名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自行决定。

  包装费用一包包括在货价以内。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时限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的包装费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并应在合同中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如双方协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预期到达的责任。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A: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price terms),用于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结果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是一个简短的概念。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挫伤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A:分三种: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了两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种)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种)。

  5、简述FOB、CFR和CIF三中术语的易用,并再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A:CIF是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持将货物运至制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时间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卖方对货物的责任在越过船舷至时已经交付给买方了,货物在海上的事故责任归买方所有,而买方的货物灭失可以由卖方代为向保险公司追偿,但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

  A: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为了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特别是装卸货物费用应由谁负担,例如FOB Liner Term,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运输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装卸货物,装卸费用计入运费中,所以是卖方不负担装船的费用。这种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它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A:FOB、CFR、CIF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而FCA、CPT、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几种作价方法?不同作价方法的基本含义如何?在实践中有何利弊?

  A:1)固定作价: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时候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利:节省事后交易磋商时间,适合价格稳定的商品贸易;弊: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那么买卖双方中必有一方受到损失。

  2)暂不固定价格:对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可约定香港商品的其他条件,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利:贸易双方受未来商品的价格变动影响小,可灵活处理;弊:磋商的时间变长,人力成本较高。

  3)暂定价格: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利:对未来价格变动有谈判的余地。弊:若缺乏明确的定价依据将给双方商定最后价格因各执己见而无法履行合同,带来纠纷。

  4)滑动价格: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利:给予价格弹性,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弊:计算复杂,可预测性低。

  2、在进出易中以计价和支付的货币有哪些?在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哪些问题?

  A:计价和支付货币可以为同一种货币,也可以计价货币是一种货币,而支付货币为另一种甚至另几种货币。货币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第三国的货币,由买卖双方商定。

  选择使用货币时,考虑货币是不是可自由兑换、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稳定性,一般进口使用“软币”;出口则使用“硬币”。

  (2)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如再商订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反之,出口使用“软币”时,则应将价格提高。

  (3)“软”、“硬”币结合使用。由于国际贸易中,汇率总是浮动的,今日的软币可能为明日之硬币,因此做贸易的时候应该软硬币交错选择。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A: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如下要求考虑: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安全收汇,安全收货。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应采用FCA、CPT、CIP。如果扔采用FOB、CPT、CIF术语,一个增加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和造成利息损失。

  A:佣金: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

  作用:调动中间商和买户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有关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正确使用佣金,有时还可以提高售价。

  3、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如买卖合同对此未作规定,仅列明佣金率,按习惯应如何计付佣金?

  A:佣金一般是按交易额(发票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佣金=交易总额X佣金率。也可用FOB、FCA价值作为计算佣金的基础。如果仅列明佣金率,习惯上使用FOB价作为计价基础来计付佣金。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望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A:(1)没有写出何种计价货币及佣金率。每码人民币3.50元CIFC2%香港,(2)顺序写反了。每箱500英镑CFR英国净价。(3)没有说明是否包含佣金或者折扣或者净价。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减折扣2%(4)不能净价和折扣同时出现。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4)缺少计量单位。每打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A:CFR净价:100X(1-2%)=98(美元)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350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7.612u元。试计算这笔出口教育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A: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A: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

  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有时使用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等)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

  注意问题: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较难做到保证货物装运在选定的某一天完成,故实际业务中避免使用“在某一日期装运”;对于“近期装运”由于界定模糊,也要减少使用。对于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必要,我方有把握,一般不能接受。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A:分批装运(分期装运):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运时可能增加损耗或三十,而且易使运程延迟。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A:(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对卖方比较主动,他可以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往往是根据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确定的,对卖方的限制较严。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货物经邮运或专递运输,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作分批装运论。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按此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A:

  转运: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如果进口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写明不包括上述有关转运的条款。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在出口合同中,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A;是的,由于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不仅关系的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合适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还关系的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致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8、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和装运地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装运港和装运地:1)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2)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名称:货物分

  目的港和目的地:1)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2)规定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3)笼统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港口作为装运港。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便于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获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若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些困难,则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要考虑:贯彻我国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来往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后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不要使用笼统说法;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散货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无法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对内陆国家的出口贸易,应选择距离该国家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安排传播的港口为目的港;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列国别与所处方位;正确使用“选择港”,一般不要超过三个。

  A: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去顶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这样的港口称“选择港”。

  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但我方在接受国外客户的选择港要求时,需要注意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A:因为货物在转运时可能增加损耗和散失,易使运程延迟,故是否允许转运或在何地转运往外是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

  在海运情况下,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外一只船;航空运输情况:从信用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而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银行将接受表面货物将被或能可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发生以下有关转运内容的运输单据也可被银行接受:1)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只要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提单)证明有关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或拉希型驳船装运的;2)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提单;3)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

  A: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运输和大陆桥运输。

  货物数量多、体积庞大、路途遥远的可选用水上运输即海洋运输或内河运输和路上的铁路运输;短程距离的运输可用公路运输;液体则用管道;体积小、科技含量高、要求速度的可用航空运输。多式运输则是跨地域、距离远的国家使用。

  A: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特点:“四

  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航行时间表固定、运费率相对固定;“一负责”——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租船运输: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特点:船舶的航运时间、行驶航线、停

  靠港口和船方收取的运费和租金以及装卸费用均由出租方(船东)与租船人双方临时议定。

  3)按货物的价格计收(从运价)“A.V.”:以有关货物的FOB总价值按一定百分率收费;

  4)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在重量吨或尺码吨两种计算标准中选择其高者计收;

  5)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W/M or ad val.”;

  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W/M plus ad val..”

  A: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的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背书讲提单转让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也可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叙做押汇;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A: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转运提单(tanshipment B/L):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照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6、为什么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

  A: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而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A:联合运输: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特点:简化手续、加快货运速度、方便运输费用计算、缩短发货人收汇货款时间,提高货运质量。

  9、何谓“集装箱运输”和“大陆桥运输”?这两种运输方式有哪些优点?其具体业务是如何进行的?

  优点:提高货运速度,加快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减少运输过程中货差、货损,

  提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

  业务:整箱货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进行装箱。货物装箱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等待装运,

  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收货人可直接从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装箱堆场提走。拼箱

  货是指货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运站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拼装在

  大陆桥运输:以集装箱为媒介,大路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

  优点:提高货运速度,加快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减少运输过程中货差、货损,提

  高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

  输、缩短发货人收汇货款时间,,利用成熟的海陆运输条件,形成合理的运输路线,大

  10、何谓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何程租船合同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又为何在以程租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内容的条款作出规定? A:装卸时间(装卸期限):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

  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时

  速遣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

  A:不可转让海运提单(海上货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

  区别: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获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也是货物的提取凭证。

  A: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运输按国内运输办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货物由内地装车至深圳中转和香港卸车交货,为两票联运,由外运公司签发货物承运收据。京九铁路和沪港直达通车后,内地至香港的运输更为快捷,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自由港,因此货物在内地和香港间进出,需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A:铁路运单的正本和副本的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间订立的合同,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及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向收货人证明货物已经发运并凭以结算货款的依据。

  A:体积小、质量轻的电子产品或者不能受到颠簸的精密仪器,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客户紧急需要的快件运输。

  A:1)班机运输:固定航线定期航行的航班,从固定始发站、运往各途经站,最后到到达站。

  2)包机运输:整架包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调剂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的目的站;部分包机: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仓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集中托运方式: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获、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送急件。

  16、试简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路、内河、邮政、管道等方式运输货物的大体做法。 A:1)公路运输:通过公路网,利用货车实现短途的“门到门”运输。

  2)内河运输:通过内陆腹地和沿海地区之间的大河枢纽,通过水路运输的方法将货物运送。

  3)邮政运输:托运人按照邮局章程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就可获得邮政包裹收据,

  A:铁路运单:一式五联,分正本、副本、运行保单、货物交付单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航空运单:分主运单(航空公司签发)和分运单(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不是物权凭证,货物

  邮包收据:托运人按照邮局章程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就可获得邮政包裹收据。收货

  海运提单:承运人应托收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的象征,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A:1)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3)补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当表现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4)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城堡奉献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A: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由卖方所在地到买方所在地的整个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因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而遭受损失。为了在货物遇险受损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则需要货运保险的办理,将风险分摊,损失降低。由于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A:1)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2)平安险的范围最小,水渍险次之,保险平安险的内容;一切险范围最大,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为什么?

  这样的安排保证了保险的灵活性。因为特殊附加险出现的状况并不是每次贸易都会出现的。不同的贸易运输所面临的风险都不相同,如果全部险别都包括,保费将会很昂贵;有些贸易可能不会发生是次风险,如此将造成贸易成本上升。

  5、解释下列名词: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A: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委付: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批单: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供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该凭证即为批单。

  代位追偿权: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恰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A:(1)不恰当,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更正为:一切险。

  (2)不恰当,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受潮受热险。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

  A: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要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加成。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加成的百分率,则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增加的保险金额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8、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9、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XX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10、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CIF发票金额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11、一批出口货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CIF价二成投保海运一切险,我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应向客户收取保险费若干?

  12、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试举例说明。在FOB、FCA、CFR与CPT合同中保险条款应如何规定?

  A:1)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我方办理。条款内容需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应注明改条款的生效日期。避免使用“通

  例子:1)保险由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10%投保一切险,以2011年2月12日的中国保险条款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包括战争险按2011年2月12日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负责。

  2)保险由卖方按CIP发票金额的15%投保陆运(汽车、火车)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按2011年2月12日中国保险条款有关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包括战争险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和2011年2月12日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负责。

  2)出口合同采用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签订:“保险由买方负责”;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A:预约保单(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总合同。订立预约保单,可以简化保险瘦削,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城堡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A:协会货物(A)险条款;协会货物(B)险条款;协会货物(C)险条款;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除了(A)、(B)、(C)险可以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一般不会独立投保,但在需要时可以作为独立险别进行投保。

  15、I.C.C.条款中(A)(B)(C)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有何区别?

  A:(A)的险别范围最大,除了在出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除外责任有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B)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把所有城堡的风险一一列出,凡属城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方面除了“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与(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C)险责任范围最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1、解释下列名词: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提示、承兑、背书、拒付、追索权、贴现、拒绝证书。

  A: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追索权: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贴现: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讲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

  拒绝证书: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这种证书的机构所作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

  A: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情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等的费用。

  2)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承兑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承兑附有条件的,承兑人应按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区别:三则均具有对票据进行承兑的责任,然而持票人首先找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进行承兑,倘若拒付,则应找到票据上一位背书人进行票据承兑的责任,如果拒付,再找上一位直到出票人。

  A: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区别:两者的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一般是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且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书。

  用途:两者都有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当中,由于商业汇票是附有货运单据因此保障较大,使用广泛,而银行汇票是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

  A:光票除少量用于货款结算外,一般仅限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位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去的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体现了钱款和单据对流的原则,大多用于国际货款结算中。

  6、商业汇票和商业成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什么不同?

  A: 商业承兑汇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惬意或个人;而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它通常由出口人签发《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思考题答案,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改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成为从债务人,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即成上的,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都是银行。

  作用:支票一经保付,付款银行必须付款,出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即被解除责任。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10、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背书和追索权的形式,本票的出票人与支票分类与应用,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试说出做出这些规定的原因。

  A:1)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则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背书的时候,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我国不允许对票据作不记名背书。追索权:国际通行规则,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我国《票据法》则要求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而依法取得的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的有关法院的司法文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或承兑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实际业务中,国际规则,持票人有权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而不一定要逐个按序向前追索。规范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使用,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设立、调整,使票据的使用、处理方式有依据。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迎合规定且经其审定的银行方可签发本票。因为本票术语自付证券,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本票金额,负觉得的付款责任,签发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实质上相当于信用货币。倘若随便允许签发本票,容易扩大流通中的货币量,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扰乱金融秩序。

  3)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国际上,支票一般既可以用来支取先进,也可通过银行转账,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收款方式。我国目前的普通支票加划线使之成为仅限于银行转账之用。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电汇: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信汇:汇出行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入行在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委托书或通知书后,核对汇出行的签字或印鉴,经证实无误后才付款给收款人,以借记通知寄给汇出行转账。

  票汇: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汇款方式。汇款后应汇款人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

  付款交单: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只是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承兑交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押汇。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

  赊销:以信用为基础的销售,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来说,汇付是一种最安全的支付方式”,对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A:不正确。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是否取得货款仅视买方的资信情况好坏而定。对买方来说是有利的支付方式,然而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

  A:汇付中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的方向相同,因此属于顺汇;而托收则相反,结算工具(票据、通知书)由卖方开出,委托银行收款,买方收到通知后再付款取票,资金流与结算工具传递方向相反。

  两者同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是因为银行在中间仅仅是个信息传递者,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是否取得货款仅由买方资信好坏来决定。

  5、《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A:主要内容:

  1)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一州或地方

  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受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3)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必须毫不迟延地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上规定的货附加的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单据有关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信誉、行为、偿付能力、履行能力以及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讯传递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也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交运银行,也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果擅自这样做,银行无提货义务,其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5)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单商业票据指示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改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D/A)还是凭付款交付(D/P)。如无此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6)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银行将不接受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7)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项通知时,必须对单据处理给以相应的指示。提示行如再发出上项通知后60天以内仍未收到此项指示时,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书银行,而不负任何责任。

  特点:对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纠纷和争议起了较大作用,但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此行事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A:托收: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8、《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业务中的银行费用的负担是如何规定的?在实际业务中应如何掌握?

  9、为什么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如争取不到,可用和中国方法取得出口货物的安全保障?

  4、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书是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8、 信用证可从哪些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试结合UCP600的规定分别说明其基本含义和用

  9、 在信用证业务中,按UCP600解释,构成“议付”需具备哪些条件?它与“付款”有何不同?

  1) 进口保证书:银行(保证人)应进口人(委托人)的申请,开给出口人(受益人)的信用文件,保证在出口人按买卖合同交货后进口人一定如期付款,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2) 出口保证书:银行应出口人的申请开给进口人的保证文件,明确规定,如出口人未能交货,银行负责赔偿进口人一定金额。

  3) 提货保证书:为便于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及时提货,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开出以船公司为受益人保证书。

  A:1)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一旦生效,开证行负有首要付款责任,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要求付款时应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交单,而不是向开证申请人交单;而在使用保证书时,银行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先由委托人(有关合同的债务人)向受益人(有关合同的债权人)付款或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在委托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才可凭保证书向保证银行要求付款。

  2)使用的场合情况:信用证是于正常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使用的,当卖方装运货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银行支款,只要交易正常进行,这种支款必然发生。银行保证书则不然,当交易正常进行,有关方均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时,保证书就不必使用,而只有在委托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按合同规定向债权人赔偿时,受益人才会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赔。凭保证书支款,不是每笔交易必然发生的。信用证用于履约,保证书用于违约。

  3)付款依据: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与凭以订立的合同无关。而当受益人凭保证书向保证行索赔时,大多须经调查证实确系委托人违反合同而又不予以赔偿时踩进行偿付。因此,在调查实证时,受益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保证行就会被牵扯进交易各方的合同纠纷中。

  A:备用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偿付或偿还开证申请人(即开证人、出账人)的应付款、预收款,或开证申请人为履行合同时,保证为其支付。

  用途: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往来的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歧付款,进出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眼前付款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A:1)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用于一笔具体交易的支付,是在受益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向受益人付款、退款或赔款。

  2)一般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用于所有国际经济往来。

  3)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须经进口人申请,开证行才能据以开立信用证;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也可不经申请人的请求而按其自身需要主动开证。

  4)一般跟单信用证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其中至少包括商业发票和运输单据;而备用信用证通常只需要受益人签发并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以及在园区付款情况下签发并提示汇票,供开证行承兑,道歉付款。至于是否需要提交商业单据,则需视备用信用证的规定而定。

  5)一般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由于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押,承担风险较小,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开证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人的信用与履约能力,风险较大。

  1、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有哪些好处?其具体做法主要有哪几种?试

  A:由于国际贸易中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利弊,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各不相同,因此为了取长补短,做到既能加快,又能确保收付外汇的安全,以利达成交易,扩大贸易,在同一笔交易中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是比较有效的做法。

  1)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货款采用汇付。方便出口方的。

  2)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不可撤销信用证与跟单托收方式的结合。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以信用证付

  款,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必须以付款交单(D/P))结算。作用:减少进口人开证金额,少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出口人的收汇安全较有保障,相当于先收了部分押金。

  3) 跟单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采用跟单托收并由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保证。

  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托收采取付款交单方式。作用:对出口人较为有保障。

  4)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相结合:为了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

  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以防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2、 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以及备用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结算货款的主要作用何

  A:1)部分信用证与部分托收的主要作用:减少进口人开证金额,少开证押金、少垫资金;出口人的收汇安全较有保障,相当于先收了部分押金,开证行须俟进口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防弹。

  注意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率货款付款交单,其余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须于全数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2)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结合的主要作用:在跟单托收项下的货款一旦遭到进口人拒付时,可凭备用信用证利用开证行的保证追回货款。

  注意问题:为了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时间办理想银行追偿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在办理托收手续时,出口人还应在托收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脱手后请带守护在发生进口人拒付时,立即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以免延误时日,导致备用信用证过期失效。

  A:分期付款:买方预交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根据所订购商品的制造进度或交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在货物交付完毕时付清或基本付清。按分期付款条件成交,买方在付出定金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副本和银行开具的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若卖方不履约,由银行该保证负责退还定金、已付款项加上自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的利息。

  A:延期付款:卖方在预付一部分定金后(或不预付定金),大部分货款(或全部货款)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延期付款需再买卖合同中规定延迟支付部分的利率条款,每次还本付息的金额一定。

  A:1)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按照约定的方法,分若干期付款,但在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买方已付清或基本付清货款,所以是付现的交易。而在延期付款情况下,大部分货全部于交货之后较长的期限内分期摊付,所以是卖方给买方的信贷,是赊销。对买方来讲是赊购,利用出口方的资金,因此要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包括利率在内的利息条款,而分期付款交易则不存在利息问题。

  2)分期付款情况下,买方在付清最后一期货款后,才取得货物的所以权。而延期付款的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买方即取得货物的所以权。若卖方交货后,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的所有权。

  1、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

  A:1)考虑收汇风险。这是由于当今世界经济动荡不安,商人信誉良莠不齐,各国货币对外汇价波动频繁,对经营贸易的企业带来资金运用难度和外汇风险。2)选择好的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设计不同的信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各自承担的风险有明显的区别。3)选择稳定的结算工具。 最重要的是选择好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往往是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中经常反复磋商的重点问题。实践中,还应注意贯彻国家的外贸方针政策、去报外汇资金安全、有利于扩大贸易和的前提下,后结合费用负担回来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 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

  A:对卖方来讲,D/A风险最大;D/P次之;L/C最小。采用汇付,对卖方来讲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为这是纯粹的商业信用,银行在中间只是协助收款,卖方能否收到货款仅视买方的资信好坏而定。

  3、 试分别草拟不同结算(支付)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各一则。

  A:汇付条款: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以电汇方式汇交卖方。

  信用证支付条款: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15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机器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北京议付。

  4、 使用汇付、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时,各

  A:汇付: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法和金额。注意点:明确责任,防止拖延收付款时间,影响及时发运货物和企业的。

  跟单托收:规定交单条件和付款、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注意点:注意在何种情况下将单据交付给卖方,保证自身的利益,防止买方在未付清款项就获得货物的所有权,造成卖方被动的局面。

  跟单信用证:规定开证时间,开证银行,信用证的受益人,种类、金额、装运期、到期日等。注意点:买方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开立信用证,给予卖方足够的装运期机动权;注意开证行的资信,一般由卖方订立开证行;信用证种类的订立;信用证金额的确定,尤其是存在溢短装条款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A:货物的检验(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是个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以及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作用:货物检验的作用是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在出口业务中,商品的检验促进一国商品质量的提高以及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口业务,严格检验则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2、 何谓“收到货物”和“接受货物”?为什么说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货物? A:收到货物:买方接受卖方未经检验的货物交付行为。

  接受货物: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统一接受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的过程。

  买方收到货物经过检验,认为该货物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之前,买方收到了货物,但是拒收后他并没有接受该货物,因而买方收到货物并不意味着已经接受货物。

  A:买方检验权:买方对所收到的货物具有检验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权利。

  英国《货物买卖法》: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中国《合同法》卖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A: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做出明确规定,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由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关的索赔问题,又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过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有密切联系,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具体规定。

  5、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有哪几种?在实践中,哪一种方法较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2) 在进口国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3)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以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证书作为首付货款的依据,货物运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实践中,第三种方法对买卖双方比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让买方有复验权,保护了双方的权责和利益。

  A:1)实施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生平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排、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对法定检验以外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法定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A: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生平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法定检验的范围: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的世行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安全、尾声、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和重量等项目。意义: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A:鉴定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所接受对外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业务。

  鉴定业务的范围广、内容多,且不是强制性的,货品是否需要鉴定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列明;而法定鉴定则是强制性的商品检验。

  9、 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订立商品检验条款?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A:检验条款是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的时候针对商品的品质出现争议的时候提供检验方式和标准的依据,使得双方得以有理可据地进行公平地调解,对处理合同纠纷、争议起极大的作用。

  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证书等。

  A:国际货物买卖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业务环节多,一旦在货物的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等任何一个换届发生意外或差错,都可能给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影响。加上国际市场变幻莫测,一方当事人往外有可能在市场行情发生不利变化时,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导致索赔和理赔,甚至引起争议;或合同中所签订条款欠明确, 在国际贸易中无统一解释,买卖双方对条款理解不一致或从本身利益出发各执一词而产生的争议。

  2、 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有哪些区别?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

  A: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性质划分及据此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不一致:有的国家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有的国家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英国: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均作为“违反要件”,受损害方除可要求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若违反的是合同中国的次要条件“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则受损害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美国:一方当事人违约,以知识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若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中国: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知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再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钱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 何谓索赔期限?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通常应规定索赔期限? A:索赔期限:受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于有些依据将有时效性的约束,或者受到货物性质、运输、检验等情况约束;同时索赔时间拖的越长,争议将会越大,查证方面的程序越繁复、资源耗费更大,因此为了保证对买卖双方的公平起见,索赔条款通常规定索赔期限。

  A:1)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3)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A: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订立的,而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卖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有些国家对罚金条款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有些国家仅允许损害赔偿而不允许惩罚。我国进出口合同一般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

  或“检验与索赔条款”,而对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合同才同时订立“罚金条款”。

  A:有些国家认为:合同当事人事先可约定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或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而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地域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A:1)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索赔依据。2)针对买卖合同中交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适当的索赔期限。3)选择使用的索赔和理赔的遵守条约,如果国际公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按照买卖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出赔偿金额提出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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