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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聚兴乾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中欧班列跨境大宗货物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 : 2024-01-29 04:22:55

  国际货物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然而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较少。

  今日,小锦带大家去看一起四川自贸区内首例跨境大宗货物贸易纠纷案,该案发生在我国大力推动中欧班列尤其是中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背景下。

  专家表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相关法律纠纷多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审判指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四川一家贸易公司系四川自贸区青白江铁路港内专门从事大宗货物贸易的企业,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俄罗斯木材贸易的大型跨境公司。

  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购买100个火车集装箱俄罗斯进口木材。合同履行中,贸易公司先后支付了货款500余万元,并接收了第一列51个集装箱木材,但因卖方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逾期交货,且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买方贸易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退还预付款等诉请。

  诉讼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以买方存在迟延收货、迟延付款等问题,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反诉请求。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并不存在迟延交货情形。涉案木材为天然树木初加工而形成的板材,存在开裂、结痂的情况通常属于自然现象,这种情况仅会影响木材等级的确定,并不一定说明木材质量不合格。

  此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执行国标”,合同解释上应理解为木材质量标准执行我国国家标准,而不应适用俄罗斯木材质量标准。本案中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贸易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收货的行为,以及其主张的损失与贸易公司收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故作出一审判决:案涉《采购合同》解除,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向贸易公司退还预付款50万元,贸易公司向绥芬河某进出口公司支付违约金903.71元。宣判后,贸易公司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本案审理中通过严守契约自由海南聚兴乾晟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中欧班列跨境大宗货物交易规则,尊重国际交易惯例,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国际货物交易的质量标准认定,从而厘清跨境集装箱货物交付、跨境大宗货物质量标准适用等问题的裁判规则,并以此推动中欧班列跨境大宗货物交易规则的公平、高效、可预期,充分彰显了司法个案对自贸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优质服务保障。

  点评人:傅宏宇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财经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国际货物贸易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重要方式,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较少,法院在审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治,探究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约定清楚、权责明晰的,应当判令严格遵守;对于双方存在分歧、表述不确定的,应当查明国际货物贸易规则,结合行业领域通晓的交易习惯,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解释。

  本案所涉货物买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对于关键权利义务的划分不够明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规范性也有所欠缺。对此,自贸区法院进行了认真的事实认定和法律探究,针对争议较大的措辞和术语(如“质量标准:执行国标)结合惯例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对于木材本身存在的天然瑕疵与符合质量标准间的关系进行了科学的认定,体现出了裁判的高水平。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数量和规模逐年攀升,相关法律纠纷多发,缔约和履约中的瑕疵容易引发国际争议。对此,一方面应当提高涉外企事业单位法治建设水平,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司法审判指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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