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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丰县博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4-02-28 17:2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丰县博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2〕0002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鹄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申报价格共计CIF24647.0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306299000等,进口报关单号861。

  经查,实际货物中有现生象象牙制画轴4件,象牙重量为151克,为禁止进口货物,另有808.7克砗磲属动物贝壳层制围棋子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必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砗磲属动物贝壳层制围棋子货物价值人民币700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丰县博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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