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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出口贸易法

发布时间 : 2024-02-23 14:41:53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出现不公平的出口贸易,以及确立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的秩序,保证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4款除以上各款所规定的之外,还包括违反国际贸易惯例的出口贸易,法令所规定的不公平出口贸易。

  第2项出口商违反前条规定,该违反行为显著影响了本国出口商的国际信用时,除该出口商已证明其违反行为不是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产业大臣可以不向其发出警告,但有权命令该出口商在1年内停止向指定发送地出口指定品种的货物。

  第1项出口商应在合同签订日的10天前向经济产业大臣进行申报,然后才能就向特定的发送地出口特定种类货物的价格日本进出口贸易法、数量、质量、设计图案及其它事项,签订合同。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接到前项规定的申报后,如认为所申报的合同不符合下列各款要求时,必须在该合同签订之前,命令出口商变更该合同的内容或禁止签订该合同。

  第2款不存在损害发送地的进口商或相关进口部门的利益或明显损害本国出口商的国际信用的危险。

  第6款不存在危害国内的相关农林渔业者、相关中小企业者、及其它相关人士或一般消费者的利益的危险。

  当经济产业大臣认为出口商按照第5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后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同条第2项各款的要求时,经济产业大臣必须命令出口商变更合同或废除该合同。

  出口商已废除根据第5条第1项的规定申报并签订的合同时,应立即将废除情况报告给经济产业大臣。

  第1项出口协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但,让协会会员出资的出口协会(以下称“出资性出口协会”)以外的出口协会(以下称“不出资的出口协会”)不能开展第6款及第7款的业务。

  第1款防止出口协会的所属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构成出口协会的人。以下与此相同)进行不公平的出口贸易。

  第7款向协会会员贷款资金(包括汇票贴现)以及为向会员贷款资金而借入的资金。

  第2项除前项规定外,出口协会应在创建日的10天前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然后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向特定的发送地出口特定种类的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设计图案以及其它事项,制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事项。

  第3项第5条第2项、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适用于前项的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事项。

  组织出口商成立出口协会时,需要有30家以上的准备加盟的出口商作为该协会的发起人。

  在成立其他出口协会时,需要有2个以上的准备加盟的出口协会、或者有10家以上的出口商及一个以上的出口协会发起。

  第1项发起人在创立协会总会后必须马上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写明总会章程及业务计划、工作人员名单、住址以及其它必要事项的书面报告,申请认可设立该协会。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在接到前项的认可申请后,如认为其欲设立的出口协会符合下述各款要求,就必须给予认可。

  第1项出口协会的章程中至少应规定以下事项。但非出资性出口协会的章程也可以不包括自第5款之2至第5款之4的事项。

  第2项出口协会的章程中除对前项的事项作出规定外,对出口协会的成立时间或解散理由作出决定时,必须将该决定记在章程中;有人决定进行实物出资时,必须将实物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目的、财产、价格及与此相对应的出资户头数记录在章程中。

  第2项《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1949年法律第181号)第29条第1项至第3项(出资的第1次缴纳)的规定,适用根据前项规定变成出资性出口协会的情况。此时,同条第1项中的“已收到前项规定的交付时”改为“已就变更与变为出资性出口协会有关的章程问题,得到《进出口贸易法》第19条第1项中准用的《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51条第2项的认可时”;同条第3项中的“协会成立”改为“按照《进出口贸易法》第16条第3项的规定,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地进行登记”。

  第3项出口协会自出资的第1次缴纳日起,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两个星期以内;在其它办事处所在地三个星期以内,必须重新填写变更章程必需事项。

  第4项在主要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前项规定的登记后,变为第1项规定的出资性出口协会才能开始生效。

  第5项提交第3项规定的登记申请书时,必须在申请书后附加变为出资性出口协会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资的总户头数、出资的第1次已缴纳的证明文件。

  第6项不论第19条第1项中准用的《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55条第6项的规定如何,全体代表大会都不能就变更变为出资出口协会相关的章程进行表决。

  第7项非出资性出口协会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业务年度中间变成出资性出口协会时,关于法人税法(1965年法律第34号)以及地方税法(1950年法律第226号)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分别将自该业务年度开始之日起至变更日这一期间以及自变更日次日起至该业务年度的最后一天这一段时间视为一个业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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