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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日本对外贸易)

发布时间 : 2024-02-22 03:00:33

  日本新《外管法》对出口贸易的基本 原则是“出口自由”。和旧《外管法》相 比,新《外管法》对出口审批制度进行了 简化,取消了原来由外汇银行对结算方式 进行确认的规定,改为实行出口报告制度; 废除了原“标准结算方式”的唯一合法地 位,明确了“特殊结算方式”的合法性。

  4、进口审批的有效期 (1)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 经济产业省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自审批日起6个月。但经济 产业大臣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另行规定有效期或延长有效期。 (2)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 外汇银行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 长有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3)海关的进口审批 海关的进口审批有效期为6个月,也可按规定改变或延长有 效期。延期1个月以上时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同意。

  ★美国对日本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时影响日本对外 贸易的政策因素 ★亚太地区的经济的迅猛发展

  据日本海关统计,2007年1-6月,日本进出口贸易 额为6296.8亿美元,较上年同期(下同)增长6.6%。 其中,出口3362.6亿美元,增长8.8%;进口2934.2 亿美元,增长4.3%。实现贸易顺差428.3亿美元,增 长54.7%。同期,日本对美国贸易顺差仍然最多,为 342.9亿美元,但受日本对美国出口下降影响,日对美 贸易顺差额比上年同期减少6.0%。从各季度情况看,第 二季度日本出口额为1695.0亿美元,比上季度增长 1.6%;进口额为1486.1亿美元,环比增长2.6%。 截止到09年7月,中国是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第 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

  1、普通船与集装箱船通用的进口通关手续 (1)货物进入保税区(Transportation into bonded area) (2)进口申报 (3)进口检查 (4)进口许可 2、集装箱船货物的通关 (1)日本港口集装箱货场管理员(Container Yard Operator) 在货轮入港前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向动物检疫所或植物防疫所提 交《进口动物类货物一览表》或《植物类货物一览表》。货轮入 港后,须马上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Cargo Manifest)、卸货 申请、集装箱清单(Container List)等。 (2)通关场所 集装箱货物的进口通关地点可以是集装箱货场、码头保税堆 货场甚至内陆仓库。

  因为这些地区 多优良港湾, 交通便利,利 于进口原料、 燃料,出口工 业产品。

  日本的工业主要分布在太平洋沿岸地 区。太平洋沿岸的东京、横滨、大阪 、 名古屋等,都是优良海港,海上交通便利, 利于发展对外贸易。

  缓和对外贸易摩擦的考虑 经济全球化 国土面积小 资源匮乏 各国生产要素缺乏流动性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差异

  4、《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 对于货款的全部或部分须预收的出口,出口商可能无法向外汇银 行提出相应的《出口报告书》。如:预收全额货款,而货物分批装运。 此时须办理《出口货款预收证明书》,代作提款凭据。收取预付货款 后,在出口该合同项下货物时,出口商须先向外汇银行提交上述预收 证明书的正本及2份本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告书》,接受银行的确 认。确认后,《出口报告书》与预收证明书的正本都退还出口商。通 关时出口商将这些文件提交海关。

  1、进口报告制度 日本现行进口报告制度较为简化,规定一般货物的进口只需 通过外汇银行向经济产业省提交1份规定样式的《进口报告书》 即可。 2、《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 在海运提单未经银行就由出口商交给进口商时,货物通关 时须向海关提交1份《进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通关后,进口商 在外汇银行支付货款时向银行出示此报告书和《进口报告书》。 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将《进口报告书》送交经济产业省,《进 口货款支付报告书》退进口商。

   《外管法》关于出口审批的规定 依据《外管法》,通产大臣有权规定出口审批制度。具体包括: a、向特定地区出口特定货物,如国内供求调控物资;为维持出口秩序进行的自 主出口限制;依据国际协定进行的出口限制。 b、使用特定贸易方式的出口。《出口贸易管理规则》规定,在进行某些纺织业 和制革业的“委托国外加工后返销”的贸易活动时,原材料出口须由通产省审批。 c、采用特殊结算方式的出口,包括以贷记或借记来结算货款的出口;结算时间 特殊的出口;大藏大臣指定的其它结算方式等。  《进出易法》对出口审批的规定 为确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避免本国出口商之间的过度竞争,保障出口贸易 的健康发展,当仅凭出口商之间的协定或出口组织的规则无法限制本国出口企业 的过度竞争时,《进出易法》允许通产省对某些商品实施出口审批制,称为 “outsider限制”。

  3、出口报告书制度 《出口报告书》及其流程包括: (1)先发货后提款的出口:商品出口通关时,出口商向海关提交3份《出口申报 书》,并附上2份《出口报告书》、出口审批文件原件、2份商业发票。通关 结束后,海关在其中1份《出口报告书》上盖章,并与出口许可书正本、出口 审批文件一起退还出口商。发货后,出口商凭此报告书到外汇银行提取货款。 外汇银行确认后将报告书送日本银行。2份商业发票中,1份由海关存底,1 份与《出口报告书》共同送交通产省。 (2)先结算后发货的出口:出口商到银行提款时,将2份《出口报告书》与出口 合同一起提交外汇银行。外汇银行确认后,1份送日本银行,1份退还出口商 作为通关凭证。通关时,出口商将银《出口报告书》与出口申报书一起提交 海关,海关送交通产省。 (3)混合型支付方式(部分预付、部分后付)的出口:余款一次付清时,出口商向 外汇银行出示出口合同,得到银行发给的货款预付证明书,并提取预付款。 余款分期支付时,每次结算时出口商都须向外汇银行提交《出口报告书》。

  日本的行业标准、 质量规格要求比其 他国家复杂等。 法人税、 个人所 得税高。

  出口申报由出口商或其代理人进行,但在通常的出口通关中,都由 具有通关资格的海运公司代出口商办理全部通关事务。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出口贸易法》,日本进口贸 易管理原则上自由,但也针对某些商品、进口对象国或地区、贸 易方式、结算方式等做出特别规定,进口商进行上述进口时须获 得经济产业大臣的进口审批许可(Import License)。  《进管令》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进管令》中规定了须审批的进口商品和结算方式。进口限 制商品名录中列出了实行配额(IQ)管理的进口商品,包括73种 非自由化商品和一批《华盛顿条约》规定的动植物等。还有对进 口商品原产地或装运地的审批规定。  《进出口贸易法》对进口审批的规定 日本《进出口法》规定,来自一定地区的丝织品须进口审批。 目前,只有从中国进口的丝织品(个别品种除外)须进行此项审批。

  1、《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 a、通产省审批:若出口商品属《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的审批对象,出口 商须向通产省提交2份《出口审批申请书》,并附上《申请理由书》和出口 合同复印件各1份国际贸易(日本对外贸易)。对于某些审批权限下放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地方通产局、 通商事务所等提交。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的商品,审批申请向关长提交。 按规定,某些商品的审批申请上还需附商品成分表、化学分析表或有关出口 价格、数量等文件。通产省审批许可后,在申请书上盖章、编号、规定有效 期,必要时可规定贸易条件,然后将其中1份退还申请人,作为出口审批证 (Export License)。 b、海关关长审批:通产大臣将某些商品的出口审批权限下放给海关关长。 主要包括伪钞、毒品、国宝等特定货物;无外汇出口货物中的宣传品或样品 等;无外汇进口货物中,在保税区储藏后再次运出境外的某些货物。 2、《进出易法》的规定 a、通产省发布“实行出口审批的省令”,指定要求进行出口审批的商品、 审批事项(包括数量、价格、品质、设计等交易条件)。 b、出口上述省令中规定的商品时,出口商须向通产大臣提交2份《出易 审批申请书》并附上出口数量配额通知书、检验合格证明书等必要文件。

  日本《外汇管理法》规定可以在下列部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1、在外汇银行办理审批 外汇银行经授权对IQ商品的进口进行审批(但普通的无外汇 进口和特殊支付方式的进口除外)。进口商须先从经济产业省获 得进口配额,然后向外汇银行提出进口申请。 2、在经济产业省办理审批 3、在海关办理审批 无外汇进口IQ商品和从特定原产地或启运地进口特定商品 在海关办理审批。

  目前日本《外管法》出口限制主要有:  对某些特定货物的出口限制  对货款结算方式的限制  对交易方式的限制  对出口商品品质的限制(出口商检)  对贵金属、货币、证券出口的限制

  对海关进行出口申报之前,出口货物须先运入保税区(Bonded Area),由专门机构对货物的品质、数量等进行验收,然后方可进行出 口申报。日本的保税场所主要有指定保税区、保税货场、保税工厂、保 税展览场地、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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