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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对外贸易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 : 2024-02-20 06:09:36

  运输手段有多种多样。欧洲各国之间以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多以铁路运输及卡车运输为主;在四面临海的国家尤其是日本,则以船舶运输及飞机运输为主。日本的贸易结构是出口多半为成品,而进口多半为甚至连包装都没有的半成品及原材料、燃料、谷物等。因此,海上运输在日本对外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上运输有零单运输和雇船契约运输两种方式。零单运输是船主从许多货主那里集结货物,并混载于同一船上发送;船主向货主发放的船运提货单,是一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也是回收货物的凭据。

  在卸货地,货主凭提货单取货,船主则收取运费。雇船契约运输是货主与船舶公司签约,包租一艘整船来运送货物,一般在运输大量的同品种货物、特别是装运没有包装的货物时(不能采用混载方式)采用。这种运输方式与零单船运不同的是,货船不定期,在途中不停靠中继港,由装货地直驶卸货地。

  承担这种不定期运输的船只,称为不定期船,而营运者日商称为不定期海运业者。由于空运运费贵,而且在容积、重量、货物大小等方面都受到很大的限制,日本贸易商在运输一般货物时都不采用。他们普遍认为,适合空运的货物是以下三种:一是样品或紧急需要的货物;二是能承受空运运费的量轻价高货物;三是精密度很高、不能适应海上运输的货物。

  空中运输大部分是零单运送,当然也是混载方式运送,也有货主包租整机运送的情况。2.保险在贸易中,卖主发送给买主的货物往往会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事故而遗失或受到损伤,货主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尽管在发生这种事故时,如果运送人有不可推卸的运输责任,会赔偿其中一部分损失,但是这种赔偿是有限度的,绝对做不到全额赔偿;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按照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惯例还可以免于赔偿对于货主来说,如果这类损失得不到补偿,巨额的贸易是不可能成交的。

  为此,各种形式的保险是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使进出口贸易顺利成交的基本条件之一。同世界各国一样,日本对外贸易保险分海上货物保险、航空货物保险两种;由货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货物投保;如果偶然的事故使货物遭破损或遗失,由保险公司补偿损失。在日本贸易商看来,在贸易中保险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对于未付保的货物,银行将不办理押汇业务。

  这种保险究竟是由买主(进口者)还是由卖主(出口者)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将由签署的贸易契约来决定。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会发行一种记载着保险内容的(用英文或日文)保险证书(Marine Insurance Policy),卖主在办理跟单汇票以便回收货款时,要同时向议付银行提交保险证书与船运(或空运)提货单。

  3.外汇结算货款结算是对外贸易的基础条件之一,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债务者(即进口者,必须支付货款)通过银行向债权者(即出口者,必须回收货款)汇款;二是反过来,债权者向债务者通过银行征收货款。下面介绍这两种方法的具体实务。(1)由债务者汇款(包括汇款结算、汇票汇款、普通票据等方式)。

  例如东京A商社向纽约B公司输出10000美元的商品,货款结算的程序是:B公司向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纽约甲银行支付10000元美金,同时换得发送到甲银行东京分行(或总行,或者甲银行在东京的关系银行乙的一张面值为10000美元的支票(或即期汇票),接着将这张支票(或汇票)邮送到东京A公司。

  A公司收到支票(汇票)后,到支票所指定的银行换取相当于10000美元的本国货币的货款(外汇牌价以当日为准)。这就是由银行开据支票(汇票)的普通汇款方法(2)由债权者征收货款(包括托收结算、托收汇票、逆汇兑等方式)。

  同上例,货款结算的程序是;A商社制作一个支付指示文件(或称为兑付汇票)同时发往买主B公司和自己的业务银行(甲银行),上面写上这样的字句:“请向甲银行支付10000美元以便换取提货证书,并将从船舶公司领取的提货单、保险公司发给的保险单等,附在支付指示书后寄给甲银行,委托甲银行征收货款。

  甲银行得此文件后,将支付指示书邮送到本行的约支行(或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乙银行),要求它征收银行从汇票的收票人B公司那里收到货款后,即将船运提货单,保险证书等转交给B公司,并将“征收已毕”的信息通知甲银行:甲银行收到此通知后,便向A商社支付相当于10000美元的本国货币。但是使用这种方法对输出者来说,从装船输出之后,直到货款的回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般采用押汇汇票贴现的办法。

  例如,将前述的代表货物的船运货单等文件,附在发给输入者的汇票上,并将汇票交付银行,请银行代买输出者对输入者的货款的债权(购买债权、垫付货款的银行,即为购票银行)这就是汇汇票贴现,也叫做反向兑换,这时的汇票则称之为逆向兑汇汇票。利用这种方法,货物装船后数日卖主就能回收货日本对外贸易货款的结算通常就用这种法为了使银行能安全地进行汇票贴现,输入地的银行常常自己来承兑汇票以及发出保证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由以上可见,异国间的贸易结算,不是用直接输送现金的办法,而是通过银行的介入,使用支票或汇票来进行的。实践表明,没有这种可在异国间流通的国际汇票制度,对外贸易便不能顺利进行。

  日本现行的对外贸易是建筑在日本《外汇管理以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之上的浅析日本对外贸易的基本条件。这一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以第228号法律公布的,它是战后规定日本贸易活动的根本后来据此所公布的诸多政令,使日本贸易在物的方面以及结算的方面都受到严密的控制。这适应了日本政府在战后为重建国民经济而对各种经济活动包括对外贸易实施监督的需要。

  60年代后,日本经济奇迹般地增长,对外贸易得到空前的发展,原先手续烦琐、国家统制很严的外贸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矛盾日益尖锐,日本1949年公布的外国贸易法也因此成为日本内外抨击的目标。为了适应这一形势,日本在1979年12月18日,与外资法结合在一起,制定了新的《外汇管理以及对外贸易管理法》,并以第65号法律公布。

  新的外汇法与相关法令一起,于1980年12月1日实施。新的法律以外汇、外国贸易以及对外交易的自由进行为基本点规定,国家只实施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管理与调整。从80年代之后,日本的所有对外贸易均服从新的《外汇管理与对外贸易管理法》。日本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是由新外汇管理法第47条所规定的,这就是“输出自由的原则”。

  旧外汇管理法虽然也规定了外币结算在输出中可自由进行的原则,但实际上限制很严,规定下列场合必须要由通产大臣许可才能进行,即:(1)出口特定货物,或者将特定货物向特定地区出口;(2)委托加工贸易或委托销售贸易的出口;(3)不是根据大藏省所规定的标准结算方法结算的出口。按旧外汇管理法,对结算是否按法规进行,还需提交银行证明等等。

  根据新的外汇管理法,输出结算不需要由结汇银行事先提出结算认定证明,但是不管是否需要输出批准书,都必须提交“出口报告书”。新外汇管理法虽然废除了限制结算的标准结算方法,但制定了特殊的结算制度。

  因此,根据新法规规定,对输出贸易仍有下述几项限制:1.特定货物的限制根据输出贸易管理令第1、2条以及进出口贸易法关于输出许可的有关条令,特种货物向指定的区域出口时,必须得到通产大臣的承认及许可。这是由西方国家禁止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高、精、尖产品的协定,以及调整国内需求、防止过分的竞争、限制某些国家的输入等因素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以所谓确保国际安全或确保需求为中心,日本政府对输出货物的品质、价格、设计等,都有所限制。2.关于货款结算的限制根据外汇管理令第7条以及输出令第2条的规定,不论是相互结算,还是预收款或延期收款,所发生的特殊的结算方法,都需要通产大臣的批准。3.关于交易方式的限制在日本,向外国提供原材料、委托外国厂商加工产品的贸易,称为逆委托加工贸易。而对此类贸易,日本政府是要加以限制的。

  根据日本输出贸易管理令第1条第1项第2号的规定,特别指定的加工原材料的出口,必须经通产大臣的批准才可放行。4.关于品质的限制为了维护日本出口品的声誉并保证货物的品质不断得到提高,对于特定商品,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检查机关检查合格之后方可出口。例如,珍珠的出口。

  5.关于贵金属、日元货币以及证券的限制根据外汇管理法第18条以及外汇管理令第8条第2项的规定,贵金属、日元货币等支付手段以及证券的输出(或输入)必须经过大藏大臣的批准方可办理。二、为避免大量进口使国家外汇减少,日本过去对于输入是严加管制的,旧的外汇管理法对输入贸易确立了“原则禁止,例外自由”的方针。

  按该法规定,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进口(即不支付货款的输入),须由通产大臣批准;而有外汇结汇业务的输入,则还要经过结汇银行的批准。在有进口配额的情况下,进口商从事进口贸易不仅要事先取得配额,而且还要取得结汇银行对输入的批准。如果是由国家公布的指定地区进口,或者是标准结算之外的输入(一部分有外汇结汇业务),或者是结算期(在过海关后)超过4个月的委托销售进口,必须得到通产大臣的事前批准。

  总之,在外汇法未修改之前,凡是没有得到通产大臣的进口批准书(在无外汇结汇业务的进口中),或者虽然取得了通产大臣的进口配额及事前批准(在有外汇结汇业务的进口中),但没有得到结汇银行的输入批准书的,都不能向海关提出输入申请。外汇法修改之后,日本对于进口的限制放宽了,对结算的规定(标准结算方法)也大幅度放宽了;无外汇结汇业务的输入,除了有进口配额或有特殊结算的输入之外,都已实现了自由往来;有外汇结汇业务的输入已不必经银行批准,与输出一样,实现了“原则自由”的方针。

  日本对于进口的现行管理制度可归纳如下:1.进口配额制度仍然存在通产省用进口公表公布进口配额品目录,凡是进口目录以内的产品,必须取得配额。日本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产业,或者是从安全使用考虑(如限制武器、麻药等货物的进口)。输入配额目录从1981年8月1日到现在共列入了73个品种,按关税率分成四类其中有46个品种不能实行自由化,包括武器和一些食品另外27个品种为残留限制性进口品,在一定条件下可负有自由化的义务。

  这27个品种中,农、林、水产物品约占22%。.配额品之外的输入原则上自由日本政府只规定属于以下情况的输入必须经通产大臣的批准:(1)进口公表所表明的特定货物从特定的原产地或装船地进口,以及进出易省令所指定的货物的进口;(2)根据特殊结算方法的进口。

  (3)根据输入公表,对指定需经主管大臣的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物品的进口。此外,日本政府还规定不管是否需要进口批准手续,进口商在任何进口业务中都需填写“进口报告书”,并经承办货款支付业务的结汇银行向通产大臣提交。

  以上是目前日本现行的进口管理制度。关于需要通产大臣批准的各项规定主要是依据日本输入贸易管理令,也有的是依据日本进出易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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